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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九条 总行根据客户委托的价格水平,选择适当的时机与国外银行进行交易,成交后立即通知分行,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在接到总行通知后应立即将交易情况通知客户。 第三十条 交易完成后,总行资金部在收到境外银行传来的交易确认后,经核对无误,向境外银行发送交易确认。对境外银行的交易确认一律由总行资金部签署。总行对外签署交易确认后,再向分行发送债务风险管理交易成交通知书。分行收到总行的成交通知书后,应立即与客户签订相应的交易确认,并于签署后传真总行资金部备案。 第七章 结算支付 第三十一条 利率调期交易在每个结息日采用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轧差支付方式,货币调期采用两种货币本金和利息全额支付方式。 第三十二条 对外结算统一由总行负责,总行对外结算后,再借(贷)记分行账户。 第三十三条 在每个结息日十日前,总行与境外交易对方进行联系,收取境外交易对方发来的当期结算确认,根据交易确认书核对无误后向分行发送结算确认。 第三十四条 分行应于每个结息日三日前,向客户发送当期结算确认,并做好收付款准备。 第三十五条 债务风险管理交易的账务处理,按总行会计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交易平盘 第三十六条 客户完成一笔债务风险管理交易后,可以随时进行平盘,终止原交易下后续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七条 交易平盘前,客户应向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提交按照建行提供的格式填写的债务风险管理交易平盘委托书,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有效委托书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签字并加盖公章,客户必须注明平盘的目标价位。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据此向总行资金部转交客户的交易平盘委托书。总行资金部根据客户委托的价位,选择合适的市场时机对外进行平盘,平盘交易发生的收入归客户,支出也由客户承担。 第三十八条 交易平盘后,总行资金部应立即通知分行,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在接到总行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客户交易平盘情况。 第三十九条 交易平盘后,总行对外签署交易平盘确认,并同时向分行发送成交通知书。分行在收到总行通知书后立即与客户签署交易平盘确认,并传真总行资金部备案。 第四十条 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与客户签署交易平盘确认,并完成所有的平盘交割后,应立即书面通知保证金账户管理部门,保证金账户管理部门据此释放客户的保证金。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总行应设专职人员对客户债务风险管理交易进行跟踪管理,监督交易重估后的盈亏情况,当交易亏损达到客户保证金余额或所占用授信额度的80%时,应及时通知分行。 第四十二条 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应设专职人员对外汇债务风险管理业务的委托客户进行跟踪管理,设专门人员管理客户的支付情况,当客户发生拒付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书面通知保证金管理人员。 第十章 违约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客户在任何一个交割日未能支付规定的款项时,即构成债务风险管理交易项下的违约。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须及时通知保证金账户管理部门,并用客户保证金账户资金经由总行对外支付,资金不足部分由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与客户签订协议确认,分行先垫付并完成风险管理交易项下的支付。 第四十四条 在客户发生违约的情况下,根据调期总协议,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有权决定是否将交易平盘。如平盘盈利,则将平盘收入抵扣客户不足资金部分后,将剩余部分支付给客户。如平盘亏损,则将亏损余额与建行垫付的资金累加,并由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将客户名称、垫款金额、垫付日期等情况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据此对客户在建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扣划。对表外业务形成的垫款应当纳入表内相关业务科目核算和管理。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总行资金部和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应分别建立客户债务风险管理交易档案。 第四十六条 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保管的档案,除客户申请时递交的规定材料外,下列业务资料也应一并归档管理: (一)分行信贷经营部门对初始交易占用授信额度情况的书面意见(信用方式下); (二)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上报总行资金部的申请文件; (三)总行资金部的审批意见; (四)债务调期总协议; (五)调期交易委托书和平盘交易委托书; (六)调期交易和平盘交易确认书; (七)凋期交易结息通知; (八)其他有关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