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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办发[2002]218号
【颁布时间】 2002-06-12
【实施时间】 2002-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产品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五章 产品经理的工作方式
  
  第十八条 产品经理的营销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向客户经理介绍我行外汇产品,由其向客户营销;通过客户经理了解客户的需求,向上级行反馈信息或对产品进行适应性改造。
  
  (二)与客户经理共同向客户营销我行外汇产品,了解客户需求和当地市场情况;根据客户需求和当地市场,向上级行反馈信息或对产品进行适应性改造。
  
  (三)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外汇产品,产品经理可直接向客户营销。对于重点外汇客户,要实行定期走访制,产品经理应随时了解其需求情况,并及时向上级行反馈信息。
  
  第十九条 开发外汇新产品或根据客户和市场需求对产品进行适应性改造,应按照项目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所在地行负责项目的组织、审批和管理,负责提出项目组的人员组成方式、项目组的费用预算、项目周期及工作安排,项目负责人以推荐或竞聘的方式产生。
  
  第二十一条 总行组织开发外汇新产品,由总行产品部门牵头组成项目组。新产品开发中所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均应是项目组成员,分行产品经理亦可成为项目组成员。
  
  第二十二条 分行组织开发外汇新产品或对外汇产品进行适应性改造,由分行产品部门牵头组成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应由产品开发和改造中涉及到的相关部门人员和产品经理组成。
  
  第二十三条 总行产品部门应负责分行组织开发或改造的本地化外汇产品向其他分行的推广工作,接受产品的分行应做好本行内与产品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六章 产品经理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产品经理实行属地管理。各行国际业务部协助人事部门负责对所辖行产品经理的管理、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产品经理的培训
  
  (一)培训的组织。产品经理每年应该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提出培训要求和培训计划。各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审批产品经理的培训计划,与培训部门共同安排培训并组织业务研讨。
  
  (二)培训的内容与方式。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产品知识、产品理论、营销技术和组织技能等;培训方式主要有:岗前培训、脱产培训、在职培训、业余培训等。
  
  (三)总行负责组织和安排对高级产品经理的培训。高级产品经理应积极参加总行组织的各类业务研讨活动。
  
  第二十六条 产品经理实行年度工作计划制度。产品经理应在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属地行国际业务部批准后,报上级行产品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产品经理实行工作报告制度。产品经理应按季向属地行和上级行国际业务部汇报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对于市场变化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行开发或改造的本地化外汇产品,应以行发文报总行批准后方可实施。此外,上报材料还应包括所改造外汇产品的业务流程、相关规定和相关业务凭证等。
  
  第七章 产品经理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行国际业务部是对产品经理考核的组织实施部门。
  
  第三十条 产品经理的工作考核包括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三个方面。原则上工作业绩所占比重不应低于60%。工作业绩应包括产品营销的数量、质量、效益以及相应的增长情况和市场份额等。
  
  第三十一条 对产品经理的工作考核方式包括其自我评价、所属部门负责人评价、相关部门的评价和上级行产品部门的评价。
  
  第三十二条 产品经理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各行应将对产品经理的考核结果报上级行产品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产品经理的奖惩要充分体现“绩效挂钩、多劳多得、动态考核”的原则。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品经理的岗位分配系数。对考核优秀的产品经理给予奖励,对考核不称职的产品经理应下调一个职级或解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产品经理岗位的具体设置、标准和待遇应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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