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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纪发[2009]7号
【颁布时间】 2009-04-23
【实施时间】 2009-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94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包括境外机构,下同)。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动员部署(《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5月底)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截至2009年6月底)
  
  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意见》和本办法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为保证自查效果,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于6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中央和地方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重点检查报告及《“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要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后,于2009年11月20日前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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