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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我省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油价补贴实施方案 1、补贴对象。渔业的补贴对象为登记在册目前仍从事近海、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以上机动渔船必须同时持有合法、有效、齐全的“三证”即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水域滩涂养殖证)。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必须纳入国家“双控”管理。 林业的补贴对象为国有林场和管护面积750亩以上的国有苗圃。 城市公交的补贴对象为在城市建成区内经营城市公交班线(设2个或2个以上供乘客上下客停靠站点)的公交企业,对于实行统筹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的城市,不得同时申报农村道路客运油价补贴。 农村道路客运的补贴对象为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从事县(市)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客运班线经营者(不包括统筹城乡“公交一体化”班线)。 出租车行业补贴对象为出租车管理部门登记在册的出租车经营者。 远洋渔业补贴对象是农业部批准并确认在外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企业。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对象为取得经营许可,除水上旅游、观光浏览等旅游运输以外的其他水路客运,包括在沿海、内河、湖区、库区从事客运的普通客船、高速客船、客滚船、客渡船、客货渡船的经营者。 辅助渔船、严重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以及一年以上(自补贴下达日追溯)未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其它行业的车、船,在经营期到期、报停报修期间(按月计),不享受油价补贴。 2、补贴依据。对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以林地和苗圃面积为补贴依据;对城市公交企业,以公交车核定耗油量为补贴依据;对城市出租车,以出租车保有量为补贴依据;对农村道路客运,以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补贴依据;对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以核定主机功率为补贴依据。 对渔民和渔业企业,以核定耗油量为补贴依据。耗油量的核定以渔船的主机功率和作业方式为主要参照依据。 3、补贴标准。林业、城市公交、出租车、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标准分行业全省统一,具体标准根据中央财政对我省总补贴额除以全省补贴依据的总量平摊计算。 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根据省渔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分市、县渔船核定耗油量及中央补贴资金总额分配,并切块下达市、县。各市、县应根据省下达的补贴资金,结合渔船实际耗油量,并严格按本实施意见要求自行制订本市、县范围内统一的补贴标准。 4、补贴渠道。油价补贴资金通过各级财政拨付。对企业性质的林场、苗圃、渔业企业、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农村道路客运企业,通过转账的方式直接兑付;对种粮农民和渔民采用“一折通”方式直接发放到补贴对象。对其他个人性质的补贴对象,则通过严格的审核、公示、申领签字等程序集中兑付。对于存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不一致情况的渔业、出租车、农村客运等行业,原则上补贴兑付到所有者(船主、车主),由所有者与经营者结算,所有者不得截留补贴资金,同级财政及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负责监管。 (三)进一步加强内陆机动渔船的管理 各市、县要进一步理顺渔业部门管理体制,建立起渔政、渔监和船检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进一步严格捕捞许可、渔船所有权登记和检验制度,加强对内陆渔船的管理和控制。省海洋与渔业局将制订出台内陆捕捞渔船“双控”制度、内陆渔船检验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市、县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内陆渔船基础管理工作,依法办理内陆渔船所有权登记和船检手续。 (四)加快建立完善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 各市、县要根据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工〔2007〕361号)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联动机制,制订运价与油价联运方案,通过法定程序报批实施。 (五)建立油价补贴基础数据统计制度和油价补贴清算制度 从2009年起,每年2月底前,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完成上年底油价补贴基础数据(补贴依据)的统计、汇总和审核工作,并报省财政厅备案,作为当年度油价补贴的依据。 每年2月底前,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油价补贴资金的清算工作。清算后的中央和省油价补贴结余资金应在3月底前汇缴省财政国库。省财政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全省油价补贴资金清算情况进行核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监察厅 江苏省交通厅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审计厅 江苏省林业局 二○○九年三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