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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彭水府发[2009]15号
【颁布时间】 2009-03-04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01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县旅游局、县财政局乡村旅游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县人民政府同意县旅游局、县财政局提出的《乡村旅游发展激励政策》,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彭水自治县乡村旅游发展激励政策
  
  (县旅游局、县财政局)

  
  发展乡村旅游,有利于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乡村面貌,加快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发挥资源优势,促进全县旅游发展壮大。为加快乡村旅游发展,尽快建成10个乡村旅游示范点、培育100家农家乐,特制订本激励政策。
  
  一、对乡村旅游发展的激励政策
  
  (一)经费保障。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业。主要用于示范点基础设施建设,星级“农家乐”补助与奖励,特色农产品开发与奖励,从业人员培训等。
  
  (二)税费优惠。县工商、卫生、消防、公安、国土、环保等部门要简化对“农家乐”等乡村休闲旅游项目的审批手续,对服务性收费和规费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免除。财税部门要积极落实支农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在3年内据实征收,全额返还。
  
  (三)金融信贷。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农家乐”等乡村休闲旅游投入,扩大担保物范围,简化信贷手续,优惠贷款利率。
  
  (四)基础设施。对县政府确定的10个乡村旅游示范点,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解决其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人员培训。县商贸、旅游等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农家乐”经营户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六)项目库管理。各乡镇要根据《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和申报工作,县旅游、财政、发改委等部门要对项目进行审核,建立项目库,确定年度项目建设重点村(点)。对当年有建设要求但未予立项的村(点)列入备选项目,作为年度建设项目的替补和下一年度的预选项目。
  
  二、对星级“农家乐”和特色旅游商品的激励政策
  
  (一)对星级“农家乐”的奖励。获评五星级,奖励3万元;获评四星级,奖励2万元;获评三星级,奖励1万元;获评二星级,奖励5000元;获评一星级,奖励2000元。奖励资金从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晋级按认定级差补足差额。
  
  (二)对特色旅游商品的奖励。鼓励乡村旅游经营户参加旅游商品展销会,对获奖业主予以奖励:县级第一名奖励3万元,第二名奖励2万元,第三名奖励1万元;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5万元;国家级奖励10万元。部门单位优秀组织奖2万元。
  
  三、本激励政策由县旅游局解释并牵头组织落实。
  
  四、本激励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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