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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山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文政发[2009]20号
【颁布时间】 2009-03-04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01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文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经第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四日

  
  
文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构建和谐统一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7〕130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低水平、广覆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家庭或个人缴费、政府补助;
  
  (三)建立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
  
  (四)以保住院为主、兼顾门诊统筹;
  
  (五)实行州级统筹、属地管理;
  
  (六)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积余。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以下居民
  
  (一)州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居住在本州具有暂住证的外来非从业城镇居民;
  
  (三)在城镇就读生活的学生、少年儿童;
  
  (四)被征地农民中全部失地或现有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含0.3亩)以下的农民。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实施工作。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信息采集等基础业务工作。
  
  第五条 参保人可以家庭、各类学校或幼儿园组织,统一按规定办理自愿参保人的参保手续。
  
  第六条 州发改委、编办、财政、卫生、食药监、民政、教育、公安、总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00元,成年人每人每年220元。
  
  (一)成年人中普通居民,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50元,州级财政补助10元、县级财政补助50元,个人缴费70元;
  
  (二)成年人中特殊群体(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80元,州级财政补助15元,县级财政补助55元,个人不缴费;
  
  (三)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30元,州属学校州级财政补助20元,县属学校州级财政补助5元,县级财政补助15元,个人缴费10元;
  
  (四)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中的特殊群体(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级财政补助35元,州属学校州级财政补助20元,县属学校州级财政补助5元,县级财政补助15元,个人不缴费;
  
  (五)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含公办和民办),中央财政补助40元,个人缴费10元,其余50元由同级财政补助。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可对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企业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第十条 县级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开户银行收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一年一缴,当年新参保的个人缴费额按年度余下月数,据实征缴。学校、幼儿园负责代收代缴在校学生、幼儿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州、县财政部门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财政补助金额,一次性划入财政专户。
  
  第五章 医疗待遇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从缴费之下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新参保的按年度余下月数享受相应支付限额)。中断缴费的,从中断之下月起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待遇。停保后又续保的,按新参保人员处理。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按照《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19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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