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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土地登记工作,为土地权利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土地登记服务。 (三)因地震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及堰塞湖等地质灾害导致土地权利消灭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注销登记公告,公告期满后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因灾”。对原址已不适宜生产和生活,经批准进行整体搬迁异地重建的,在安置完成后,由政府对原土地权利进行注销登记并公告。 (四)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严禁违法登记土地。 灾区人民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切实保护各类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