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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呼建委发[2009]69号
【颁布时间】 2009-03-04
【实施时间】 2009-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02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六条 外进企业应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行业组织召开的会议,执行行业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外进企业在本市开展建筑经营活动,必须保证投入项目的机械设备、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安全合格和所需资金的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外进企业应当结合承接工程项目的特点,合理安排相关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所配置的各类管理人员须符合承接项目类别、规模的要求,并建立和完善各项岗位责任制。必须保证上岗人员的专职到位和经营管理全过程的专职负责;要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严格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
  
  第十九条 禁止外进企业以缴纳项目保证金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在本市承揽业务。外进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工程造价依据及相应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外进企业在本市从事的建筑管理活动,必须由本企业的自有实体队伍承担。严禁外进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施工。严禁企业使用非本企业的持证人员挂名(挂证)从事工程项目的建筑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外进企业实行动态监管,纳入本市行业诚信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外进企业的监管,在办理有关手续和进行施工现场检查时应检查《备案通知书》和《工程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三条 外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等处罚,记入外进企业诚信档案,不得参加当年度本市建筑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 未办理备案手续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
  
  (二)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
  
  (三)发生过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的;
  
  (四)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七)违反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信用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外进企业,停止其在本市的招投标资格,两年内不予办理资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章、规定的外进企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做出处罚,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外进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和持证上岗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相关业务:
  
  (一)违反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标准等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两次(含)以上处罚的;
  
  (二)伪造、转让、出借执业证书的;
  
  (三)经核查,持证上岗人员脱岗,经指出后不及时改正超过两次(含)以上的;
  
  (四)不履行职责,不配合对技术文件的审查,出具虚假技术资料两次(含)以上的;
  
  (五)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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