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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已经2009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日 乌鲁木齐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强化街道(乡镇)、社区(村)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监管能力建设,用两年时间,使全市所有街道(乡镇)、社区(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组织体系“三级机构、四级网络”的要求,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加强组织建设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1.各街道(乡镇)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研究、协调和解决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由街道(乡镇)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各成员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 2.社区(村)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社区(村)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人员分工负责,并明确工作职责。 (二)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各街道(乡镇和省级工业园区)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安监站”),综合监督、指导、协调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三)充实和稳定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1.安监站要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站长1名,由街道(乡镇)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兼任,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在编干部)2名,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街道(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人数。街道(乡镇)现有的消防协勤员、驻煤矿安全员纳入安监站统一管理。 2.各社区(村)配备1-2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 3.各街道(乡镇)、社区(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人选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 4.各街道(乡镇)、社区(村)要成立义务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并保持救援队伍的相对稳定。 (四)保障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街道(乡镇)安监站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专项经费等费用应纳入区(县)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到位。按照经济、实用、有效的原则,为安监局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配置必需的办公、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设备、装备。 二、明确监管职责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以“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传达贯彻上级政府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落实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 2.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要求,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 3.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职能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行政区域内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5.督促内设机构和社区(村)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6.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社区(村)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和工作任务。 2.定期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掌握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3.组织辖区居民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4.制定应急预案,成立义务安全防护队,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具。 5.及时向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检查中发现的不能立即纠正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6.完成街道(乡镇)安委会和上级安监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加强基础工作 (一)健全安全监管基本工作制度。 各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建立以下安全监管基本工作制度,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特点进行细化完善。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 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