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6.事故隐患治理制度。 7.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8.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含事故应急预案)。 9.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10.领导联系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制度。 11.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基础工作台账和相关资料。 各街道(乡镇)安监站要按文书资料与档案的标准化管理要求,建立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管台账和资料;各社区(村)结合辖区实际,建立相应的基础资料和台账。 1.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台账。 2.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台账。 3.道路、客运站点安全监管台账。 4.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安全及危房安全监管台账。 5.民爆物品使用台账。 6.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台账。 7.特种设备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台账。 8.地质灾害及水利设施安全监管台账。 9.安全生产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生产检查记录、隐患排查整治记录、事故报告处理记录)资料。 10.安全监管联系对象分布图。 四、明确工作内容 安监站作为本级安委会办事机构和区(县)安监局派出机构,按照街道(乡镇和省级工业园区)的安排部署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按照区(县)安监局的委托或授权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主要业务工作如下: (一)登记。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特别是新开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登记、造册,建立相应的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实施有效的动态管理。 (二)检查。定期对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和市属单位及其直管单位除外)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持证上岗情况,特别要做好生产类、商业类、餐饮类、娱乐类、仓储类、住宿类、办公类等小型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督促。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落实整改要求,并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按照上级部门的委托,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整改工作进行督促。 (四)报告。及时收集、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对发现的各类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对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或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 (五)宣传。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登记、检查的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五、强化教育培训 建立安监队伍的教育培训机制。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执法教育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全市各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的,配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各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要做到持证上岗。各区(县)政府负责社区(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培训计划由各区(县)制定。各区(县)政府要督促街道(乡镇)、社区(村)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安全生产学习。各街道(乡镇)、社区(村)要督促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的监管执法能力,优化安监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各级干部、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监管能力。 附件:1.乌鲁木齐市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 2.乌鲁木齐市社区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 附件1: 乌鲁木齐市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 建立以街道(乡镇)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分管副职任副主任,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各社区(村)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街道(乡镇)安监站。 二、管理网络健全 街道(乡镇)安监站要有3名以上经过培训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其中,站长1名,由街道(乡镇)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担任,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在编干部)2名。 三、办公条件保障 街道(乡镇)安监站工作经费要落实到位,要有满足工作需要的设备、装备。 四、安全责任明确 细化领导和内设机构安全生产责任,与行政辖区责任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签状率达到100%。街道(乡镇)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每年的工作要点,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