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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能源[2009]889号
【颁布时间】 2009-04-08
【实施时间】 2009-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10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我国小煤矿个数占矿井总数90%以上,其产量约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三分之一。小煤矿中有相当一部分安全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通风系统不完善、瓦斯抽采系统不健全、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等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突出,违法非法生产现象时有发生,瓦斯事故总量居高不下。2008年,全国小煤矿发生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瓦斯事故总量的85.2%和74.3%。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推进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小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目标
  
  落实“以风定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方针,督促小煤矿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现应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小煤矿全部建立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瓦斯治理机构、装备及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现场和技术管理得到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瓦斯治理水平明显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小煤矿瓦斯事故总量下降明显,有效防范和遏制小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
  
  二、专项整治对象
  
  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对象是全国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煤矿。
  
  三、专项整治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各产煤省(区、市)统一领导、各产煤市(地)组织实施的原则,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一年半左右时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第一阶段:部署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09年4月~2009年6月)。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有关法规标准,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督促本辖区内所有小煤矿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制定本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编制要点见附件一),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由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组织审核。小煤矿根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安排,针对采掘部署、系统建设、管理体系等关键环节开展全面自查,提出自查报告。对排查出的重大瓦斯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
  
  第二阶段:集中“会诊”和整改实施阶段(2009年7月~2010年6月)。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组织瓦斯防治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用一年时间,以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为基本依据,对产煤地区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会诊”,提出会诊报告,帮助企业完善整改措施;所有小煤矿,都要在企业自查和专家“会诊”的基础上,对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限期完成整改。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监控的要求,对查出的重大瓦斯隐患建档立案,实施挂牌督办,落实分级监控责任,跟踪整改进度和整改质量。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和巩固成果阶段(2010年7月~2010年9月)。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要组织制定检查验收标准,并组织地方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对各地区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对照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对采掘部署合理、通风系统可靠、瓦斯抽采达标、监控系统有效、现场管理到位的小煤矿通过验收,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以及没有达到验收标准要求和整治期间发生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小煤矿,要予以曝光,并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对拒绝整改和不具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能力的小煤矿,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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