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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能源[2009]889号
【颁布时间】 2009-04-08
【实施时间】 2009-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10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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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由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统一部署,精心安排,结合实际制订本省(区、市)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强化监督检查。把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作为今、明两年瓦斯防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要制定专家“会诊”方案,组织做好专家“会诊”工作。对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小煤矿,突出重点,围绕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防突措施、监测监控、现场管理、技术管理等组织专家进行技术“会诊”,针对“会诊”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帮助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跟踪检查整改方案的落实。
  
  (三)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各地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小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考核办法,组织对小煤矿瓦斯抽采效果进行评估考核。凡应进行瓦斯抽采还没有建立抽采系统的小煤矿,一律停止生产,限期建立抽采系统。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小煤矿,必须实施保护层开采或区域预抽,达到防突规定的要求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对不能实施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和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小煤矿,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紧密结合当前工作。各地区要把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与小煤矿关闭整顿、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双百工程”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下达“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表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2624号)精神,通过专项整治,淘汰落后关闭一批,技术改造提升一批。要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加大对示范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总结推广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先进经验。
  
  
  (五)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小煤矿瓦斯治理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内容,在小煤矿专项整治阶段,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监管监察,重点检查小煤矿瓦斯整治进展情况,瓦斯抽采系统建设情况,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落实情况,区域安全监控技术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将本地区煤矿小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5月10日前分别报送国家能源局煤炭司(联系人及电话:纪庆磊010-6850247368502234(传真))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技装司(联系人及电话:卫东010-64464414)。同时,要及时报送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
  
  附件:一: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方案编制要点
  
  二:各产煤省(区、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安全监管总局
  煤矿安监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附件一:
  
  
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方案编制要点

  
  一、整治目标
  
  二、整治内容
  
  (一)采掘布局。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坚决淘汰非正规采煤方法,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
  
  (二)通风系统。根据采掘部署,优化通风系统、完善通风设施、保证矿井和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实现通风可靠。
  
  (三)瓦斯抽采系统。所有应抽采瓦斯的矿井全部建立地面永久式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区域性防突措施为主,局部防突出措施为补充的防突措施体系。
  
  (四)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稳定,传感器数量充足、安装位置正确,建立日常管理和维护、调校制度,实现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准确、报警及时、断电可靠。
  
  (五)瓦斯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建立健全瓦斯治理责任制和各岗位、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瓦斯治理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建立健全“一通三防”专门机构,按标准配足“一通三防”技术人员、专职瓦检员、安监员、防突员,高瓦斯、突出矿井建立专门的抽采和防突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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