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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04-07
【实施时间】 2009-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11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小排量汽车及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实验室:

  
  近期国务院通过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对小排量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购置税率从10%降低到5%,同时经国务院批准《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附后)也已对外发布。减免小排量汽车购置及消费税及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既是实现惠农强农目标的需要,也是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
  
  近年来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不断强化,汽车、摩托车产品质量显著提升,但是仍存在有部分生产企业擅自变更关键零部件、出厂产品货证不符等现象。我国农村道路基础设施相对滞后、用车环境的安全隐患较多,部分消费者交通安全意识不强,不合格汽车、摩托车产品进入城市及农村家庭后,极有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并带来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保证小排量汽车、汽车及摩托车下乡产品质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取得实效,现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落实《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有关强制性认证工作的相关要求,针对小排量汽车及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重点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加大对获证企业的巡查和获证产品的抽样检测力度,杜绝无证、货证不符产品进入市场,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及相关责任方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严格控制认证、检测质量,对小排量汽车生产企业及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加大工厂检查及获证后监督检查力度,采取飞行检查、市场随机抽样等跟踪调查方式,特别是加强对市场抽样及对企业确认检验和例行检验的管理,加强产品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指标的控制,加强对关键零部件变更的控制,对不合格产品及时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确保小排量汽车及进入农村市场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安全可靠、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标准要求。与此同时要做好相关工作准备,及时为消费者、生产及经销企业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三、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密切关注并及时跟踪、交换小排量汽车及汽车及摩托车下乡产品质量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报送我委。
  
  附件: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二○○九年四月七日

  
  附件:
  
  
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及国务院第51次常务会议关于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的决定,现制定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如下: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本方案所称的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本方案所称的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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