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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发群工[2009]53号
【颁布时间】 2009-03-30
【实施时间】 2009-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12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四)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定期与职工董事交换意见和沟通情况,帮助职工董事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层应按《公司法》、《工会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职工董事履职提供条件。
  
  (一)公司经理层在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邀请职工董事列席会议。
  
  (二)根据职工董事履职需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接受职工董事的约谈,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
  
  (三)为职工董事调查研究、查阅资料等履职活动提供条件;为职工董事提供履职所需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职工董事履职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其他董事执行。
  
  (四)保证职工董事履职活动所必需的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职代会对职工董事履职活动的支持。
  
  (一)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应及时向职工董事提供每次职代会的议题、议案、建议和决议情况等书面材料。
  
  (二)职代会下设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当协助职工董事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和巡视检查。
  
  (三)职代会各代表团(小组)、职工代表应协助职工董事的履职工作,按照职工董事的要求,全面、及时地向职工董事反映职工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工会应对职工董事履职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
  
  (一)为职工董事提供有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信息资料。
  
  (二)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的制订、重大事项决议的执行过程中,向职工董事提供职工群众的相关意见。
  
  (三)为职工董事收集、整理和提供职工权益诉求和民主管理方面的信息,包括职工对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生活福利及对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倾向性意见或合理化建议等。
  
  (四)为职工董事召开座谈会、走访职工等调查研究活动做好组织工作和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董事会在听取或研究涉及职工利益的通报事项时,公司工会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为职工董事起草书面报告提供条件和资料。
  
  第四章 职工董事的履职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董事的上岗培训、履职指导和评价考核等日常管理由公司董事的委派(选聘)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 公司要为职工董事安排相应的培训和学习,确保职工董事参加培训学习所需的时间,提高职工董事履职所需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的委派(选聘)机构在对董事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时,应听取公司工会和监事会关于职工董事履行特别职责的意见,并纳入总体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工会要了解职工董事履职的工作情况,职工董事要及时与公司工会沟通工作情况。公司职代会每年应向公司董事的委派(选聘)机构提出职工董事履职行为的评价性意见,并对职工董事履职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主要内容应包括出席董事会会议、就相关决议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职工诉求和意愿等履职活动的记录、勤勉尽职程度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十八条 职工董事或公司工会代表职工董事每年应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听取职工代表对职工董事履职情况的意见,工会要及时向职工董事反馈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应办事机构应为职工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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