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司办[2009]6号
【颁布时间】 2009-03-25
【实施时间】 2009-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13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促进安全监察执法到位,提高监察执法效能,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了《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闭合工作机制(试行)》。
  
  现将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上述制度转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请各省局结合实际,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监察执法行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附件: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闭合工作机制(试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闭合工作机制(试行)

  
  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能,确保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全过程无漏项,每项工作无失误,岗位变换有章循,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赋予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职能要求,特建立煤矿安全监察闭合工作机制。
  
  通过实施煤矿安全监察闭合工作机制,对每一项工作制定执行标准工作流程,实施全过程监督与控制,建立起从制订→落实→完成→反馈的闭合程序。
  
  一、组织决策闭合系统
  
  提交→决策→执行→监督→反馈
  
  1.提交。领导按职责分工,在每周、月、季、年的开始,提交本阶段需研究、执行的安全监察工作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监察执法计划、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程度评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与延续、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事故调查处理、举报案件查处、2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中介机构资质评估、培训机构资质认证,需贯彻执行的上级重要指令、文件等。
  
  2.决策。召开领导班子会,对提交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决策。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明确目标、责任人、时间等。
  
  3.执行。对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分管领导牵头,各职能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贯彻执行。对需要转发的上级文件,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贯彻意见,及时印发、上网。
  
  4.监督。办公室、执法监督部门对重大事项落实情况、文件传达贯彻情况及时进行监督。
  
  5.反馈。对落实情况汇总,向办公会汇报,并将情况备案。
  
  四个支撑系统,即形成以局长为核心、领导班子成员参与的组织决策系统;以总工程师为首、各专业组参与的技术支撑系统;以各部门负责人为首、各监察员参与的执行落实系统;以执法监督部门、办公室为主的监督考核系统。
  
  附图:组织决策闭合系统流程图(略)
  
  二、监察执法闭合系统
  
  编制计划→确定执行→编制方案→告知亮证→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监察处理→通报情况→监察公示→整改复查→总结归档
  
  1.编制计划。各分局编制年度、月度监察执法计划,上报省局批复、备案。
  
  省局编制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报国家局备案;对分局年度监察计划进行批复。
  
  2.执行计划。根据监察执法计划,结合安全形势和煤矿实际,确定执行计划具体的监察执法计划项目。
  
  3.编制方案。由执法带队人负责,按照确定执行的具体监察执法计划项目,组织监察人员,编制有针对性的监察方案,确定监察方式、监察项目和监察重点。
  
  4.告知亮证。到被检查单位后,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执法目的、要求。
  
  5.听取汇报。听取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工作情况汇报、上一次检查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近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6.现场检查。根据被检查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分组检查内容和负责人。
  
  井下检查。应将主要生产区域列为重点检查区域。分区域的检查负责人及其他监察人员同时要对沿途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责令撤出作业人员,并要求煤矿采取措施。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处理。
  
  地面检查。应对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证照、管理制度、规程措施、图纸资料等进行系统检查。
  
  7.监察处理。监察人员汇总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注明检查路线、资料等;由监察人员集体研究处理意见,根据情况,对现场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分别作出限期或立即整改的处理决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发现相关证照不符合规定等重大事项的,要及时上报省局。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不属于监察机构职责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8.通报情况。召开监察情况通报会,通报本次监察情况,宣读各类执法文书,由被监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