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终止煤炭生产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11.日常检查。分局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12.通报公布。应将颁发管理情况通报煤矿企业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情况。 13.上报备案。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每季度将矿井数量情况报省局。省局应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并备案存档。 附图: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闭合系统流程图(略) 五、行政处罚闭合系统 立案→调查→裁量→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结案 1.立案。在监察中受理举报或发现重大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立案调查的,应填写案由和案情摘要,报领导审批,形成《煤矿安全监察立案决定书》。 2.调查。由指定的承办人(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承办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 3.裁量。承办人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对照有关法律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提出处理意见,经领导研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4.1.告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相对人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4.2.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的,按有关规定指定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主持人根据陈述和申辩情况,形成听证意见,提交听证报告。 5.1.决定。做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对进行听证、情节复杂或重大处罚的事项须经办公会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 5.2.备案。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局有关处室备案。 省局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安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5.3.移送。根据违法情节,制作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吊销证照;涉嫌犯罪的,制作涉嫌犯罪移送书等移交有关部门。 6.送达。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并按有关程序进行。 7.执行。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银行对帐,查看罚款到位情况;逾期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承办人提交结案报告,经领导审查同意存档。 附图:行政处罚闭合系统流程图(略) 六、监管监察协调闭合系统 图略 1.1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为省、各市、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1.2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省局、监察分局。 2.1 履行地方监管职责:对本地区煤矿实施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2.2 履行国家监察职能: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3.工作协调机制 3.1工作通报 ①半年向地方政府通报一次监察情况; ②重大问题随时相互进行通报。 3.2联席会议 ①每年召开联席会议。各产煤市、县分管领导和监管、国土等部门参加。 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部门相互参加工作会。 3.3信息交流 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文件、信息及时送监管部门。 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送工作情况等信息。 3.4联合执法 重大隐患、重大违法行为联合监管、国土等部门联合执法。做到共同拟定执法方案、共同开展执法监察、共同下达执法指令、共同复查整改效果。 4.总结提高 进行阶段性总结,分析存在问题,研究下一步工作思路。 附图:监管监察协调闭合系统流程图(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