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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369AH章 第9条安全网 (1)雇主及船长须确保船舶上载备足够数目的安全网,或确保以其他方式备有足够数目的安全网以供随时使用。 (2)船长须确保如在上落设备使用期间,会有人从该上落设备或从该船舶或从该上落设备接邻的埠头边跌下的风险时,安全网须予架设以尽量减低受伤的风险。 第369AH章 第10条设备的使用 凡按照本规例设置上落设备,则任何登上或离开船舶的人均须使用该设备,但在紧急情况下除外。 第369AH章 第11条罚则 (1)任何雇主违反第4、5、6、7、8或9条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不超逾$10000,或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不超逾1年或上述的罚款,或可处上述的监禁及罚款。 (2)任何船长违反第4、7、8或9条的规定,即属犯罪,并只可循简易程序定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不超逾$5000。 (3)任何人违反第10条的规定,即属犯罪,并只可循简易程序定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不超逾$2000。 (4)任何就违反第4(1)或(2)或9(2)条的规定而被控告的人,如证明有关规例的规定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已予遵从,即可作为免责辩护。 (5)根据本规例被控告的人,如证明他已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并已尽了一切应尽的努力以避免犯该罪行,即可作为免责辩护。 第369AH章 第12条扣留 处长如信纳依据《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第117条被扣留的不属香港船舶的船舶并不符合本规例的安全规定,可将一份报告送交该船舶的船籍国政府,并将该份报告的副本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