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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d)《商船(安全)(客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核证当局接受某只特别类型的锚为与传统设计但重量较大的锚同样有效,则该只特别类型的锚可在提交该锚以作测试的人的要求下,接受适合该较大重量的锚的测试:但为这个目的而准许的重量不得超逾接受测试的锚的实际重量的33 1/3%以上。 (3)如在进行测试后,测试监督认为锚(包括其卸扣)并无重大变形、瑕疵或弱点,则该锚(包括其卸扣)须当作已通过该项测试。 第369Q章 第7条锚链的测试 (1)在任何锚链进行测试前,测试监督须确定可否信纳制造该锚链的物料的素质、制造方法及该锚链按照附表2所确定的等级。 (2)锚链须藉在经核实测试机器上接受第(5)及(6)款各别指明的破断抗拉负荷测试及抗拉验证负荷测试而予以测试。 (3)3等锚链除作第(2)款订明的测试外,亦须按照第(7)款接受机械测试。 (4)就本条而言,27.5米的锚链即为一截链段: 但─ (a)一条短于27.5米的完整锚链须视为一截链段; (b)如一条完整的锚链不能恰好分成27.5米长的链段,则余下的一件须视为一截链段,但余下的一件如由少于2个完整链环组成,则可包括在前一截链段内。(5)破断抗拉负荷测试─ (i)每次从提交作测试的同等级和同直径链段中抽取的样本数目,须如附表3就该等级所列的数目。 (ii)上述测试须以下述方式进行─ (a)由测试监督选取由3个链环构成而从锚链切割下来的一件;如此取得的样本须承受附表4就有关直径的链所指明的破断抗拉负荷。 (b)如在施加上述测试负荷后样本并不破断,而测试监督认为样本并无重大的瑕疵或其他缺失,则该样本须当作已令人满意地抵受破断抗拉负荷。 (c)如所选取的样本没有令人满意地抵受适当的破断抗拉负荷,则测试监督须由取得第一个样本的同一锚链链段选取另一个由3个链环构成的样本,而该样本须以(a)及(b)节所指明的方式予以测试。(iii)如第一个或第二个3链环样本令人满意地抵受破断抗拉负荷,则该个或该等测试样本所代表的每一截链段须当作已通过破断抗拉负荷测试。 (iv)(a)如第一个及第二个选取的3链环样本均没有令人满意地抵受破断抗拉负荷,则抽取了样本的链段须予拒绝接受而无须再对其进行测试。 (b)如代某人进行测试而该人提出要求,可对测试样本所代表的任何余下的链段(如有的话)继续进行测试;在这情况下,每一截余下的链段均须按照第(ii)段接受测试,而若所选取的任何3链环样本中的第一个或第二个样本令人满意地抵受适当的破断抗拉负荷,该截链段须当作已通过破断抗拉负荷测试。(v)如规定的破断抗拉负荷超过650公吨,则处长可准许以另一个至少同样有效的方法为所选取的样本件的物料进行破断抗拉负荷测试,以取代应用上文所指明的破断抗拉负荷测试。(6)抗拉验证负荷测试─ (i)代表锚链的任何链段的样本已按照第(5)款进行令人满意的破断抗拉负荷测试后,测试监督须将每一截上述链段分别测试,做法是对其施加附表4就有关直径及等级的锚链所指明的抗拉验证负荷。 (ii)如在应用测试后,测试监督认为锚链并无重大的变形、瑕疵或弱点,则该锚链须当作已通过该项测试。(7)机械测试─ (i)两项为以下目的而作的机械测试─ (a)厘定制造锚链的物料的极限抗拉强度及相关延伸率;及 (b)厘定制造锚链的物料的冲击值, 须对一个样本(如属测试(a)时)及一个分割为3个样品的样本(如属测试(b)时)进行。该样本须在测试监督所选择的地方,从每次提交作测试的同直径3等锚链的每4截链段或少于4截链段中抽取。如测试显示物料仍在附表2为3等锚链所列载的机械性质的限度内,则该等样本须当作已通过测试。(ii)如样本不通过测试(a)或测试(b),则测试监督须从抽取第一批样本的4截链段或少于4截链段中再选取一个或多于一个样本(视属何情况而定),而该等样本须以第(i)段所指明的方式测试。 (iii)如第(i)及(ii)段所提述的样本已通过测试(a)及测试(b),则该等样本所代表的链段须当作已通过机械测试。(8)就附表4而言,按照本条测试的磨耗锚链的直径,为锚链磨耗最严重之处的平均直径。 第369Q章 第8条锚链附件的测试 (1)在任何锚链附件进行测试前,测试监督须确定可否信纳制造该锚链附件的物料的素质、制造方法、该锚链附件按照附表2所确定的等级以及适宜使用该锚链附件的锚链的尺寸及等级。 (2)除第(5)款另有规定外,每个上述附件须均藉在经核实测试机器上接受第(3)款所指明的抗拉验证负荷测试而予以测试,而该等附件的样本须接受第(4)款所指明的破断抗拉负荷测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