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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船长须确保除非某人熟悉船舶上所安装的舵机的操作以及(如适用的话)熟悉从一种系统转为另一种系统的程序,否则该人不得监督舵机的操作或维修。 (6)除第(1)、(2)及(3)款所提述的例行检查和测试外,船长亦须确保旨在实践应急舵机程序的应急舵机演习,每3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在适用情况下,该等演习须包括从舵机室内直接控制的使用、与驾驶台通讯的程序,以及替代动力供应的操作。 (7)第(1)、(2)及(3)款所提述的例行检查和测试进行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第(6)款所提述的应急舵机演习的日期和详情,须由船长记录在正式航海日志内。 (8)在无须备存正式航海日志的船舶上,第(7)款所提述的每项检查、测试及演习的纪录须由船长作出,并保留在船上一段6个月的期间,供总监或验船师要求时查阅。 (1995年第44号第143条) 第369L章 第7条罚则 (1)船长如违反第4、5或6(1)、(4)、(5)或(6)条的任何条文,或船东如没有遵从第6(4)条,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2)任何人在接获指示后无合理辩解而没有进行第4(4)、6(1)、(2)或(3)条所规定的检查,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3个月。 (3)船长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第6(7)或(8)条,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