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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5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13S章 船舶及港口管制(本地合格证书期满及重新生效)规则


  (第313章第29条)
  
  [1986年8月8日]
  
  (本为1986年第189号法律公告)
  
  第313S章 第1条引称
  
  本规则可引称为《船舶及港口管制(本地合格证书期满及重新生效)规则》。
  
  第313S章 第2条将证书有效期延展至65岁以后
  
  (1)除第(2)、(3)及(4)款另有规定外,本地合格证书在持有人年满65岁时即告失效。
  
  (2)本地合格证书的持有人如欲使证书的有效期延展至他年满65岁当日以后,则可在他年满65岁前不多于6个月提出延展申请;如处长信纳书面或其他证据证明该持有人仍有足够能力和良好体格(包括足够视力),则须在证书上批注,将有效期延展3年,由持有人年满65岁当日起计。
  
  (3)本地合格证书的持有人如欲使证书的有效期延展至他年满68岁当日以后,则第(2)款的条文以同样方式适用。
  
  (4)本地合格证书的持有人如欲使证书的有效期延展至他年满71岁当日以后,则第(2)款的条文经下列变通而适用─
  
  (a)申请须在证书期满前不多于3个月提出;
  
  (b)每次批予的延展,为期只限12个月,由持有人下一个生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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