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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由1994年第254号法律公告废除) (c)违反处长所发出的指示,进入或停留在避风塘内,或没有从避风塘移走,或没有移离该船只正在避风塘内停放的位置,则处长可在符合第(2)及(3)款的规定下,管有该船只,并将其从避风塘移走或移离其正在停放的位置。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处长凡拟行使其在第(1)款下的权力,须就此事向船只的拥有人或船长给予不少于14天的书面通知。 (3)如─ (a)港口通讯中心已悬挂强烈季候风信号或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处长可在第(2)款所订的通知给予后的任何时间,行使其在第(1)款下的权力;或 (b)船只的拥有人或船长无法寻获,或处长认为船只已遭弃置,处长可在无须给予通知的情况下,行使其在第(1)款下的权力。(4)如任何船只上有任何人妨碍处长行使其在第(1)款下的权力,则处长可将该人驱逐出该船只。 (5)处长可为行使其在第(1)款下的权力,或为施行第(4)款而采用所需的武力。 第313D章 第11条牌照或许可证的出示 处长可规定某订明船只的拥有人或船长出示就该船只而发出的牌照或许可证─ (a)以供查阅;或 (b)以供其根据第5(4)条作出批注。 第313D章 第12条罪行 (1)如─ (a)根据第4条批出的许可证有某项条件被违反; (b)第5(1)或(2)、7或8(2)条被违反; (1994年第254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08号法律公告) (c)根据第5(3)、(4)或(5)条发出的指示或作出的批注被违反; (d)根据第8(1)条发出的指示或根据第11条作出的规定不获遵从,则船只的拥有人及船长均属犯罪,可各处罚款$5000,但如拥有人或船长(视属何情况而定)能证明该罪行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以及他已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防止该罪行发生,则属例外。 (2)任何人妨碍处长行使其在第10(1)或(4)条下的权力,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第313D章 第13条上诉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4号第3条 任何人如因第5(4)条所授予的权力的行使而感到受屈,可向行政长官提出上诉,而行政长官可作出他觉得公正的命令。 (1999年第64号第3条) 第313D章 第14条附表的修订 处长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修订附表。 第313D章附表 [第2条] 避风塘 新油麻地避风塘。 (1992年第327号法律公告) 铜锣湾避风塘。 三家村避风塘。 蓝巴勒海峡避风塘。 九龙北南塘避风塘。 船湾避风塘。 香港仔西避风塘。 香港仔南避风塘。 盐田仔避风塘。 筲箕湾避风塘。 (1992年第90号法律公告) 观塘避风塘。 长洲避风塘。 (1981年第301号法律公告) 屯门避风塘。 (1982年第55号法律公告) 土瓜湾避风塘。 (1993年第225号法律公告) 喜灵洲避风塘。 (1999年第235号法律公告) (1984年第219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286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