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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食品安全法》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化了“责任治理”理念,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各区、县(市)政府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资源的整合与共享;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20号)和《杭州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暂行规定》(杭食安〔2005〕13号)的要求,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落实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各项制度所需的财政经费,切实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 各级卫生、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以前,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原有的职责分工,做好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过渡期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松、不断、不乱,防止出现因职能交接而出现监管空白、职责不清、责任不明。要进一步健全日常监管的协调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在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到位前,现有食安委、食安办的职责、工作机制保持不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密切协作,确保监管工作无缝衔接、平稳过渡。市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抓紧明确和落实审批、发证和监管等相关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检查《食品安全法》执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不断改进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五、以《食品安全法》实施为契机,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51号)精神,以《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为契机,结合以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食品安全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工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建设工作,围绕国务院和省政府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整顿重点,坚持治理整顿与产业振兴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切实解决一批重点和难点问题。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等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要加强协调,积极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及时通报情况,提高监管效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