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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港澳援建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履行职责的情况。检查各受援县是否成立了协调领导机构,是否落实人员及明确各自的职责;是否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形成上下衔接、横向联动的工作体系;是否落实港澳援助项目的要素保障,切实保证援建项目工程建设所需的建材、水、电、土地等供应;是否在征地拆迁、场地平整、进场道路等方面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是否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是否建立起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是否建立监测统计制度,按时报送监测统计资料。 4.援建工程的保障体系和措施落实情况。关注勘测设计是否规范,施工组织是否合理,工程监理是否到位,采购的设备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施工过程中有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问题。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建设质量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追究。 5.其他审计事项。对群众举报特别是实名举报事项要进行筛选和分类汇总,凡应查事项均逐一查实。 (二)审计重点。港澳援助的所有恢复重建项目。援建资金的划拨、管理、使用、核算为年度审计的重点。 六、审计组织与实施 (一)统一领导。在州审计局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立港澳援建审计办公室,承担港澳援建审计的日常工作,保证领导小组的议定事项得到落实。受援县审计机关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县的港澳援建审计工作。 (二)统一方案。鉴于港澳援建项目资金审计的特殊性,港澳援建的审计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公证审计的规范,由州审计局统一审计方案,规范审计步骤,使用标准的公证审计工作底稿,出具符合国际惯例的公证审计报告。 (三)实施期限。根据川港《合作安排》和川澳《合作协议》,港澳援建审计按3至5年的时间进行安排。 (四)具体组织方式。 1.州审计局根据所属县受援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相关县审计机关对本县港澳援建项目实施审计。 2.各相关县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工作执行方案,对港澳援建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使用港澳援建资金的工程、项目、单位,接受港澳恢复重建援助资金的各类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并出具年度公证审计报告。州审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相关县的港澳援建审计工作,汇总相关资料,并出具年度公证审计报告。 (五)审计方式。 对港澳援建工程类项目采取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方式,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相结合,提前调查,及时跟进,注重过程监督以及事后的竣工决算审计。 对非工程类项目,可以采取平时开展审计调查,年度终了进行一次年度审计的方式进行。 (六)制定实施方案。港澳援建审计工作涉及面广,内容繁多,各相关县审计机关应根据《条例》、港澳方的援建协议和本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项目实际,针对具体审计项目编制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应注意增强方案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七)审前培训。为搞好港澳援建审计工作,州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审前培训,原则上参与审计的县审计局分管负责人、外资项目主审都要参与培训,明确审计思路,了解审计要求,熟悉审计方法。各相关县审计局亦要根据需要,适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前培训。 (八)信息反馈。各相关县审计机关要将港澳援建审计开展情况及审计成果等相关信息定期反馈至州审计局,对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建议意见。省审计厅统一制作专门的港澳援建审计统计报表。各单位在审计过程中应加强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促进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九)审计公告。省审计厅将通过公证审计报告对港澳方公告援建项目和资金审计情况。港澳援建审计工作全面结束后,由省审计厅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法向社会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港澳援建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敏感性,港澳援建审计工作要求高,责任重,在国内外影响深远。作为港澳援建负主体责任的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各级港澳援建计划、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台的港澳援建政策制度规定及资金划拨方案等相关资料,要及时抄送审计机关;港澳援建审计必需的专项工作经费,应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相关监督部门要加强与审计机关的协调,共同配合抓好监管工作。 (二)精心组织,提高效率。各受援县审计机关要组织精干力量开展本县港澳援建审计工作,确保港澳援建工作顺利进行。审计实施期间,要注意科学安排审计进度,综合运用审计方法,在保障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审计成果。 (三)切实履职,不辱使命。各相关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以对州委、州政府、港澳特区政府、港澳同胞和灾区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切实履行审计职责,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和廉政纪律规定,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夺取灾后恢复重建和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双胜利作出积极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