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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97-09-17
【实施时间】 199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20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珠海市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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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监察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在《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指令书》送达后的规定期限内未如实向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书面答复的;
  
  (四)以其他方式拒绝或者阻挠劳动监察人员执行劳动监察职权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与卫生管理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后有意转移财产,或者该用人单位的投资者、经营者故意回避、隐匿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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