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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发文字号】 [2009]律发字第01号
【颁布时间】 2009-01-19
【实施时间】 2009-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21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通知

[接上页]

  五、进一步发挥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建设,优化执业环境,为律师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律师协会应当进一步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继续深入研究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各个经济领域,包括律师行业自身的重大影响,并及时提出相应对策,在金融风险防范、企业破产重整、公司投资融资、劳动争议纠纷、"三农"法律服务等重要业务领域通过业务指引、专业培训、风险提示、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引导和规范,切实提高律师行业为应对金融危机提供服务的能力。各地律师协会应当主动了解、分析、把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涉及法律方面的新情况、新问疑、新趋势,积极与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交流,提供法律意见、建议或专业报告,充分发挥反映诉求、提供服务、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
  
  律师协会应当密切关注金融危机背景下律师行业自身的变化,及时了解广大律师诉求,为律师执业排忧解难;引导律师事务所有序展业,防止出现恶性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规范的法律服务秩序;与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沟通协商,以进一步改善律师的税收待遇,从而降低律师行业执业成本,扩大律师行业业务规模,增强律师事务所抗风险能力,鼓励与扶持作为现代服务业重要内容的律师服务业做大做强;加强律师行业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律师在应对金融危机、服务企业发展、化解社会矛盾申的作用和事迹,让社会充分了解并进一步认可律师职业本质,为律师业务拓展和创新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各地贯彻本《通知》的情况和意见,望及时报告全国律协。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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