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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06-03
【实施时间】 2009-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24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清理本市社区街巷长期停放废旧汽车的通告


  目前,本市部分废旧汽车在社区、街巷胡同长期停放,不仅占用了公共资源,影响了道路畅通和城市环境,更是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为了给市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请车辆停放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清理长期停放于社区、街巷两侧的废旧汽车;逾期不清理的,城管执法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车辆实施集中存放。
  
  废旧汽车集中存放场所和车辆清单详见首都之窗网站公告栏目。
  
  二、已被通告的车辆,在通告期间,车辆停放人持有车辆权属证明等有效材料接受调查的,经属地城管执法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核准后,不予集中存放。
  
  相关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不得上道路行驶。车辆所有人应当及时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车辆所有人名下如果存在报废车辆,在未完成报废手续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
  
  三、通告期间届满,对已实施集中存放、无人认领的废旧汽车,城管执法机关在会同有关部门对车辆所有人和车辆基本情况核查后另行处理。其中,对涉及走私、盗抢、套牌、欠缴养路费的车辆,由有关部门严厉查处。
  
  四、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顾全大局、严格自律,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社区、街巷长期停放废旧汽车的清理工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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