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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经贸机电[2009]378号
【颁布时间】 2009-06-03
【实施时间】 2009-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24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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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机构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乡镇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机构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审核汽车摩托车在指定位置是否有规定的下乡标识(下乡标识要求见附件1)和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为方便农民领取补贴,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题下,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可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等方式,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备案。
  
  凡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申请通过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审核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在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未投入使用之前,暂按纸质审核办法操作,审核部门务必保存好《申报表》(附件2)等有关资料,待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后,补录入信息系统。
  
  每年4月10日前,设区市财政部门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审核清算。
  
  (七)监督管理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各级财政、物价、经贸、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组织实施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要的惠农强农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增进部门协作,建立工作责任机制,责任落实到人,把实施工作抓细抓实,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要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操作办法,指导基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并督促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农民手中。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改进相关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农民家喻户晓,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实施情况,及时总结提出完善政策建议,把好事办好,全面落到实处。
  
  (一)建立组织机构
  
  省、市、县(区)要分别建立汽车摩托车下乡协调工作组织机构,协调解决汽车摩托车下乡相关问题,监督检查汽车摩托车下乡相关工作。由于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重点环节在县、乡区域,要求县级工作组织机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支持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
  
  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联系人:黎明春,联系电话:0591-87513049。
  
  (二)做好宣传动员
  
  各市、县、区、乡(镇)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印制宣传材料发放到农户,让广大农民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以及购买、申报补贴的工作流程和需要提供的材料。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及时发布有关汽车摩托车下乡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等相关信息。
  
  (三)做好网点的备案
  
  凡经营销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网点,应持营业执照、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的授权经销协议等到当地经贸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作出承诺并签定责任书,方可开展销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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