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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工作的意见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 为进一步做好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工作,不断完善和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离休干部医疗需求,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落实,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加市直离休干部定点医院数量 为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在原来市中心医院、市二院两所定点医院的基础上,增加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硅谷医院3所医院作为离休干部定点医院。离休干部可以在以上5所医院中就近选择医院定点就医(原来在市二院就医的离休干部不能选择市中心医院)。定点医院一经选择,一年内不能变动。如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医院诊疗,可采取转诊转院办法解决。长期异地就医的离休干部,维持原来的定点医院,不再重新选择。 二、提高市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 老红军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统筹标准为2.3万元。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统筹标准为2.2万元。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处级及处级以下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统筹标准为2.1万元。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处级及处级以下离休干部统筹标准为1.5万元。 三、提高市直离休干部个人账户标准,加强个人账户管理 (一)提高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资金年度划入总额度。老红军、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全年5500元;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全年5000元;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的处级及处级以下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全年45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处级及处级以下离休干部个人账户全年4000元。 (二)调整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方式。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方式改为按月平均划入,即每月初划入全年总额度的十二分之一。 (三)离休干部个人账户就医购药继续实行医疗卡的管理办法。 (四)离休干部持卡可在全市医保开通的医院、社区医院门诊就医,可在全市医保开通的药店购药。 (五)离休干部在定点医院看门诊或住院治疗,先用个人账户余额,然后由统筹费支付。 (六)年终离休干部个人账户如有结余,结余部分由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工作组审核后,于次2月底前以现金方式全部返还给离休干部个人。如果离休干部全年医疗费总额超过其个人全年应划入的总额度,不返还个人账户余额。 四、离休干部的诊疗目录、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标准 原则上仍按照《吉林省城填职工基本医疗保障诊疗项目目录》、《吉林省城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省直离休干部补充药品目录》、《省直离休干部补充诊疗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离休干部所需的特殊诊疗项目和药品由定点医院审批。 五、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医疗管理服务水平 (一)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表彰和奖励医疗管理服务工作开展好的定点医院和人员。 (二)市委老干部局负责具体办理离休干部选择定点医院有关手续及医疗卡。 (三)市财政局要按规定做好对医疗定点医院离休干部医疗费拨付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 (四)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要按月为离休干部个人医疗账户注入资金,保证离休干部及时就医购药。 (五)各定点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服务理念,设立单独的离休干部门诊和疗区,配齐配强为离休干部服务的医护人员,完善各种管理制度,改善服务态度,简化审批管理手续,保障就医方便,灵活高效地为离休干部提供优质服务。 各定点医院要规范标准明确时限,每季度至少报销一次,并及时支付,切实保障离休干部的权益。 本意见从2009年7月1日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