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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北政办[2009]134号
【颁布时间】 2009-06-01
【实施时间】 2009-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25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7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一日

  
  
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08〕20号),严格执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市区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
  
  (二)家庭无房或家庭成员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每年进行一次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五条 家庭现住房是指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第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第七条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家庭,若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退还原租住的公有住房。
  
  第八条 每一个家庭只限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的控制面积标准为:普通职工居民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厅、局、地(市)一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住房建筑面积120平方米。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与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之和在其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过享受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上浮20%计算补交差价款。差价款由市房改办收取,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市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及其管理费用支出。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实行统一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企业要把开发建设、销售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市房改办汇报,在销售一个月前须把房源的具体情况(包括楼盘地址、幢号、房号、户型、面积、价格、数量等)报告市房改办。
  
  市房改办根据可售房源情况,在《北海日报》和市房改办窗口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信息,同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在售楼部公布楼盘的幢号、房号、户型、面积、价格、数量等情况。
  
  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一)申请。
  
  申请人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领取《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初审。
  
  申请人持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
  
  1.《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薄的需提供婚姻情况证明)、职务或职称证明。
  
  3.住房情况证明: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证明(非北海市户口的城镇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同时,家庭自有私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家庭无房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上年度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
  
  5.市房改办需要的其他可以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住房和收入情况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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