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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旅游局
【颁布时间】 2009-05-31
【实施时间】 2009-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26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旅游局、各市管旅行社:
  
  《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分别于5月1日和3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条例》、《细则》,确保旅行社经营和旅行社监督管理工作稳定有序开展,按照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的类别划分和管理
  
  旅行社按照经营范围划分为出境游旅行社和一般旅行社两类。出境游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业务;一般旅行社只能经营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业务。市旅游局负责出境游旅行社的管理,一般旅行社许可证的核发;区县(自治县)旅游局受市旅游局的委托,负责一般旅行社的审批、管理。市旅游局原直管的非出境游国际旅行社,将移交注册地区县(自治县)旅游局负责管理。
  
  二、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的设立、管理
  
  (一)市旅游局负责全市出境游旅行社所设分社的管理;区县(自治县)旅游局负责辖区内一般旅行社所设分社和旅行社服务网点的管理。
  
  (二)《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由市旅游局统一印制,各区县(自治县)旅游局按需领取。颁发、换发、补发备案登记证明时,不得向旅行社收取费用。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的名称,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和“门市部”字样。
  
  (四)根据新条例规定,旅行社及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都不再设有效期。
  
  三、许可证和备案登记证明编号
  
  (一)市旅游局核发的一般旅行社许可证编号由“L-”(“旅行社”汉语拼音的首写字母)和“CQ”(“重庆”拼音字母)加五位数序号构成。如重庆1号许可证编号为:“L-CQ00001”。
  
  (二)国家旅游局颁发给我市出境游旅行社许可证编号由“L-”、省级拼音字母“CQ”、加“-”格横线连接、加“CJ”(“出境”拼音字母)、加五位数序号构成。如我市1号出境游旅行社许可证编号为:L-CQ-CJ00001。
  
  (三)分社和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编号,可采用在许可证号码后附加一格横线和分社拼音字母(FS)或服务网点拼音字母(WD)、加三位数序号组成(如重庆1号出境游旅行社在重庆辖区内设立的1号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编号为:L-CQ-CJ00001-FS001)。
  
  四、全市旅行社的重新审核和换发许可证工作应该在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请各区县(自治县)旅游局于2009年8月31日前,向本地区旅行社(原国内旅行社)集中下发一个增加经营范围(入境旅游业务)的批准文件,提交保证金存入证明等资料,统一集中上报我局审核、换证并发布公告。
  
  五、现有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满两年期的起点时间:国际旅行社从国家旅游局批准其设立之日起计算,国内旅行社从《条例》实施之日(即2009年5月1日)起计算。
  
  六、为保持出境旅游经营服务的稳定,在2010年4月30日前,出境游旅行社在公安出入境和驻华使领馆备案的许可证号码等不变,从2010年5月1日起,出入境和签证机关使用新的许可证号码等备案资料进行审核检查。在为出境游旅行社换发许可证时,原许可证及其副本暂不收缴,明年5月1日后统一交市旅游局销毁。
  
  七、根据旅行社重新审核、换发许可证等需要,我局将在换发许可证工作基本完成后,即2009年10月31日后,受理新的一般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八、各区县(自治县)旅游局应在2009年10月31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对各旅行社原设立的分社、服务网点的备案登记工作。在2009年10月31日后,开始受理一般旅行社的设立申请、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的设立备案。
  
  九、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清退和交存
  
  (一)市旅游局、各区县(自治县)旅游局在为旅行社换发许可证的同时,向旅行社清退质量保证金,旅行社按照《条例》、《细则》和国家旅游局有关保证金银行存取的规定,办理保证金存入或提供银行担保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等。
  
  (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现有各旅行社均从完成重新审核、换发许可证、向银行交存保证金之日起计算,但旅行社在交存时继续执行市旅游局关于核退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国际金融危机的政策。即一般旅行社交存保证金8万元;出境游旅行社交存50万元。新许可设立的旅行社按照《条例》规定的数额全额交存。
  
  (三)自2009年5月1日即《条例》实施之日起,各区县(自治县)旅游局均不得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利息中提取保证金管理费。
  
  (四)各区县(自治县)旅游局应于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现有旅行社保证金的清退、存入工作,并将清退、存入情况报市旅游局。
  
  (五)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名称,待国家旅游局确定后,再行告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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