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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时间】 2009-05-31
【实施时间】 2009-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26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充分认识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的重大意义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实施,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卫生、农业、贸易、外经贸、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把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作为当前和今后的重要任务,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特别要抓好基层监管机构和一线执法人员的专题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要根据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宣贯工作,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食品行业管理部门和食品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
  
  二、认真履职,切实把《食品安全法》落到实处
  
  《食品安全法》首次以立法形式强化了“责任治理”理念,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资源的整合与共享;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保障落实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的财政经费,切实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
  
  各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并按照省政府文件精神,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以前,继续按照原有的职责分工,做好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过渡期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松、不断、不乱,防止出现因职能交接而出现监管空白、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检查《食品安全法》执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不断改进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三、狠抓落实,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为切实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决定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我市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将于近期出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围绕确定的整顿重点,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切实解决一批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等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及时通报情况,提高监管效率。
  
  四、广泛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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