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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阿坝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阿府发[2009]14号
【颁布时间】 2009-05-31
【实施时间】 2009-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26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四条 恢复重建贷款贴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于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填制《阿坝州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表),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发改委、工商局和贷款银行审核后,再附经办银行确认的结息凭证、借款合同等材料向县财政局申请贴息;
  
  (二)各县财政局收到借款人贴息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误后10日内汇总上报州财政局;
  
  (三)州财政局收到各县贴息申请后,及时汇总审核并拨付贴息资金。各县财政局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借款人支付贴息资金。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除履行财金〔2008〕97号中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就下列方面审核并签署意见:
  
  (一)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就借款人贷款情况是否属实及所贷款项是否用于贴息项目等签署意见;
  
  (二)工商部门应当就借款人是否在本地注册登记签署意见;
  
  (三)发改委应当就借款人申请贴息项目是否纳入国家和省批准的阿坝州灾后重建规划及纳入什么规划签署意见;
  
  (四)贷款银行应当就申请贴息贷款发生的真实性和借款人是否有违约行为等情况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恢复重建贷款贴息申请应当载明借款人名称和单位所在地、每笔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合同利率、实际支付利息、申请贴息金额,并附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结息凭证等内容。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本级职责,切实加强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保证贴息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九条 州财政局负责对全州恢复重建贷款贴息工作的监督管理。每年应当组织财政、审计、发改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对全州贴息资金的管理、拨付、发放进行检查,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不得低于每年办理贴息金额的50%。
  
  第二十条 借款人、经办银行和相关部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追回贴息资金、媒体曝光、追究领导责任,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金川县恢复重建贷款贴息政策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阿坝州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申请表

  
  借款人
  
  情况
  
  借款人
  
  全称
  
  借款人地址
  
  借 款
  
  项 目
  
  法 人
  
  代 表
  
  联系
  
  电话
  
  贷款情况
  
  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贷款时间
  
  合同利率
  
  银行基准利率
  
  贴息率
  
  实际发生利息
  
  贴息金额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金融机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发改委意见
  
  负责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工商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州财政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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