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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旅游局
【颁布时间】 2009-05-27
【实施时间】 2009-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27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加强本市旅游饭店、A级景区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相关旅游饭店和A级景区:
  
  为进一步推进旅游行业迎世博服务工作、提升窗口服务水平,根据市政府下发的《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沪府发〔展2005〕21号)(以下简称《服务规定》)文件要求,以及今年上海市游泳场所夏季开放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精神,现就加强本市旅游饭店、A级景区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必须按规定设置游泳场所的救生设施并配备救生员。各旅游饭店、A级景区游泳场所,务必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救生设施,配备足额的救生人员,确保营业(开放)安全。根据《服务规定》要求,人工游泳池水面积小于250平方米,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积大于250平方米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不足的按250平方米算),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营业(开放)期间,救生员必须上台到岗,并做好救生员休息换班工作,保证救生质量。
  
  二、严把相关人员持证上岗关口。各旅游饭店和A级景区游泳场所录用管理、服务人员(包括救生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等),应严格做到,录用前相关人员必须参加业务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无证人员不得录用。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各旅游饭店、A级景区游泳场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向泳客公示禁游要求、游泳须知等内容,配备卫生管理员,督促泳客遵守安全与卫生规定、泳后应自觉滴眼药水,防止疾病传播。
  
  四、扎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各旅游饭店、A级景区游泳场所要制定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演练,提高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五、加大对游泳场所的安全监管力度。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辖区特点,参加由区县体育局牵头的联席会议,配合区县联席会议做好旅游饭店、A级景区游泳场所的安全检查工作,针对薄弱环节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督促整改,确保游泳场所营业(开放)安全。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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