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株政办发[2009]22号
【颁布时间】 2009-05-27
【实施时间】 2009-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27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度株洲市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度株洲市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2009年度株洲市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8〕44号),有效治理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决定2009年继续集中开展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保障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由各级领导负责、部门协同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深入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良好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氛围。
  
  (三)依法从严打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现状,使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正常。
  
  二、工作重点
  
  6月底以前,以宣传教育为前提、规范管理为基础、查处案件为重点、利益导向为动力,加强领导,综合整治,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各地要突出重点,注重抓好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对象和重点环节。对出生人口性别比超过108的县市区,特别是连续三年出生人口性别比超过120的重点地区,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出版物市场、广告市场等重点单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怀孕的孕妇和流动人口中的已孕育龄妇女等重点对象,妊娠14周以上B超检查和住院分娩身份登记、孕情全程跟踪服务、B超检测、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等重点环节要实时监测,加大督查力度。要注重服务,特别是要认真做好农村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和城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服务工作,及时发现孕情,做好查环查孕工作,落实跟踪服务责任,防止发生"两非"行为。
  
  三、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使联合执法行动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监察部门:
  
  对专项行动中相关案件的查处进行协调,必要时,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依法依纪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人口计生部门:
  
  1. 负责市整治联合执法集中行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 清理2008年10月1日以来领取《生育证》后的生育情况;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机数量、型号、是否能做胎儿性别鉴定以及操作人员等情况进行备案;清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近两年来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妊娠14周以上引产手术情况;联合卫生部门调查清理2008年10月1日以来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况;追踪调查孕妇怀孕后孕情消失的情况。
  
  3. 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并做出处理。严肃查处以下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非法机构和个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非法机构和个人违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行为;合法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行为等。
  
  4. 联合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完善B超、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等制度。
  
  5. 建立和完善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重点为二孩)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
  
  卫生部门:
  
  1. 广泛宣传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 对卫生系统从事B超操作、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医疗保健机构的B超机数量、型号、是否能作胎儿性别鉴定以及操作人员进行备案;对医疗保健机构2008年10月1日以来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药物终止妊娠的情况进行调查清理、登记;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