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卫法监字[2009]38号
【颁布时间】 2009-05-27
【实施时间】 2009-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2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全面做好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自2009年6月1日起,停止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餐饮单位原食品卫生许可尚未到期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规定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餐饮服务卫生监督职能未做移交之前,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通知要求,继续做好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工作,并按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填写指南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餐饮单位的监管未作新的规定之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继续按照现行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办法和程序,认真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管工作;对餐饮服务环节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主动与当地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系和沟通,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监管衔接工作。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略)
  
  餐饮服务许可证样式(略)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