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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9]94号
【颁布时间】 2009-05-26
【实施时间】 2009-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29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接上页]

  县级以上政府要对本地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在市、县两级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要保持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相对稳定,保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技术设施相对完整。机构改革未完成前,当地政府要授权有关部门继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和对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的职责,避免出现监管空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在职能交接期间,要细化衔接措施,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不减、节奏不乱、有序有效、平稳过渡。
  
  四、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抓好食品安全整顿和食品安全省创建工作
  
  国务院和省政府已作出部署,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整顿任务和责任,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要以创建食品安全省为抓手,用3年时间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省创建工作,努力使18个省辖市全面达到食品安全优秀城市标准、50个以上的县(市、区)达到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的标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办发〔2009〕25号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食品安全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将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一段时间后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情况检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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