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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09]7号
【颁布时间】 2009-03-02
【实施时间】 2009-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39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农作物种子市场,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巴彦淖尔市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领导。市及各旗县区政府均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牧业、工商、公安、质检等部门领导参与的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协调领导小组,统筹指导辖区内种子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农牧业局。
  
  第二条 责任主体。农作物种子市场实行旗县属地管理。旗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负总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种子市场管理的指导督查、技术培训、跨区域案件和重大案件的协调处理。
  
  第三条 部门职责。农牧业局是种子市场监管的主体,下设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管;工商部门要依法做好“涉种”营业执照的发放和假冒伪劣种子的查处工作;质检部门配合农业部门负责质量检测;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配合农牧业及工商等部门,做好种子违法案件的侦破工作。
  
  第四条 建立联席会议。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协作监管机制。市旗两级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召开种子市场监管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和通报种子市场监管有关事宜,发生种子案件要协同办理。
  
  第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因工作懈怠、部门配合不力、市场监管不到位,使辖区内发生重大种子违法案件、给农民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严把种子生产企业资质关。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须具备《种子法》、《种子条例》规定的种子生产条件,并在我市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第七条 规范种子生产合同。生产企业要与种子生产基地的农户,签定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统一印制的预约生产合同,且合同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内容。
  
  第八条 实行联合监管制度。工商部门对种子生产合同兑现情况进行监管,种子管理机构要予以配合。对不履行合同而出现纠纷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基地,种子管理机构要予以通报,并将其定为失信企业或基地,三年内限制安排种子生产。种子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非合同生产基地抢购、套购种子行为。
  
  第九条 严把经营准入关。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做好种子经营许可证件的分级核发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严禁降低标准许可、越权发证和不按规定条件发证;对已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件的经营者,每年年检时要对照许可条件重新审查。种子经营者在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件时,要签定种子质量保证书,承诺对所经营的种子质量负责。对种子管理机构的市场监督和业务管理不予配合,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收回、注销或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条 规范种子销售市场。种子经营企业不得向无证经营者批发种子,受委托代销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购种者出具委托企业统一印制的销售凭证。种子销售人员必须参加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强化番茄种子经营管理。番茄加工企业可以通过订单生产的形式销售番茄种子,但必须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经纪人代销的,双方应签定委托协议,并到所在旗县区种子管理机构备案;经纪人销售的种子或由销售的种子育成的种苗出现质量问题由委托企业负责。番茄加工企业订单销售番茄种子前,要向市种子管理站呈报品种名称、种子来源、特征特性、适应区域、栽培要点、产量水平等情况,并每品种提供100克种子封存留样。
  
  第十二条 强化质量抽检。各级种子管理和质检机构要定期对农作物种子的质量进行抽检,严防劣质种子流入市场,从源头上保证种子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 规范新品种引进推广程序。种子经营企业从国外进口试种种子,在自治区种子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须到市种子管理站登记备案;通过自治区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品种,在我市推广种植前,须到市种子管理站登记备案。不得以新品种现场会、订货会、观摩会的形式变相宣传推广未审(认)定的品种。
  
  第十四条 建立种子案件有奖举报制度。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在种子经营市场和重点乡镇村组聘请种子协查员,同时向全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根据举报和查处情况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设立种子监管专项经费。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种子市场监管和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牧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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