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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9]20号
【颁布时间】 2009-03-02
【实施时间】 2009-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40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南宁市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市和自主创新战略,加快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和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维护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加大财政性资金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转化重点领域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公布经认定的市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目录。
  
  市和县(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结合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把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六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及其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当依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南宁市企业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分为一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技术先进、实用,实施后能产生一定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经认定符合产业发展需求,技术领先、适用,实施后能形成规模,能产生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委员会,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经认定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可获得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联合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基地,促进研究阶段的样品、样机和其他形式的成果转化为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和形成规模生产的产品。
  
  中间试验包括:
  
  (一)样品、样机的设计定型试验;
  
  (二)批量生产的质量稳定性试验与优化参数再现性试验和可靠性试验;
  
  (三)生产、检测、维护、安全等技术操作规范化试验;
  
  (四)新旧生产系统接合部技术协调试验(含原材料、能源介质、辅助工具系统等系统适应性试验);
  
  (五)农、林、牧、渔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场地试验或者小面积、区域性试验。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根据有关规定,建立或者联合建立示范性生产线或者工业性试验基地,建立或者联合创办技术创新组织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和各类技术创新组织所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经认定,可列入市专项资金支持计划。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贷方面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
  
  对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市财政给予定额贴息支持。
  
  第十四条 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的科技成果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入股,合作各方应依法约定。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应用单位和转化投资单位在项目的实施转化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技术合同,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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