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2009]33号
【颁布时间】 2009-03-01
【实施时间】 2009-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43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鼓励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5、入园台商企业(包括汕头台湾农产品交易中心)直接进口经营台湾农产品,享受政策规定的对台小额贸易的各项优惠和便利。
  
  五、其他优惠服务
  
  16、优先为台商提供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业生产环境监测、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检测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台商按程序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方面的认证和农产品品牌建设。
  
  17、对符合条件的台商企业,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评选认定;符合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条件的项目,优先给予办理;优先推荐台商企业的注册商标参加“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评选;优先推荐台商企业生产的产品参加“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评比。
  
  18、建设汕台农业合作信息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汕台农业合作与发展论坛”、“海峡两岸(农业)高新技术产业交流与合作发展研讨会”等活动,为台商提供政策、市场、科技、气象、农资、劳务信息咨询以及产品展示等方面的服务。
  
  19、对重大投资项目,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可由市、区创业园领导小组通过“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20、切实维护创业园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依法妥善受理解决台商投诉的有关事宜,保障台商合法权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