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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快实施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适应的配套改革。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调整本部门、本单位的相关政策规定,避免和消除不利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性障碍;逐步实行社会待遇与户籍脱钩的政策,剥离附加在户籍管理上的其他社会功能,切实发挥户籍登记管理工作应有的作用,达到人口管理"数得清,找得到"的基本要求,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实效。 (三)严禁借户口迁移搭车收费的行为,除按规定收取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大中专院校学生户籍证明等证件制作工本费和信息采集费外,不得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四)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本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实际,规定具体的落户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盟行署备案。同时,要全面清理涉及户籍迁移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立即废止。 (五)盟公安局要加强户籍信息系统管理,严格主项变更审批,做好对各旗(区)户籍迁移情况的网上监控,定期通报全盟迁移人口情况,为盟委、行署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六)本意见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七)本意见由盟公安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