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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09]8号
【颁布时间】 2009-02-28
【实施时间】 2009-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43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盟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迁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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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快实施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适应的配套改革。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调整本部门、本单位的相关政策规定,避免和消除不利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性障碍;逐步实行社会待遇与户籍脱钩的政策,剥离附加在户籍管理上的其他社会功能,切实发挥户籍登记管理工作应有的作用,达到人口管理"数得清,找得到"的基本要求,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实效。
  
  (三)严禁借户口迁移搭车收费的行为,除按规定收取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大中专院校学生户籍证明等证件制作工本费和信息采集费外,不得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四)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本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实际,规定具体的落户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盟行署备案。同时,要全面清理涉及户籍迁移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立即废止。
  
  (五)盟公安局要加强户籍信息系统管理,严格主项变更审批,做好对各旗(区)户籍迁移情况的网上监控,定期通报全盟迁移人口情况,为盟委、行署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六)本意见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七)本意见由盟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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