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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97-06-29
【实施时间】 1997-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44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1997)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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