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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佳政发[2009]3号
【颁布时间】 2009-02-27
【实施时间】 2009-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49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出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报损、报废、核销、抵押、担保等,需先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定期上报市政府审批。
  
  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处置资产申请报告;
  
  (二)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批准文件;
  
  (三)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及产权登记证;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五)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六)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及对责任人、有关领导的处理情况;
  
  (七)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资产变价收入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收缴和监管,并缴入佳木斯市财政局国有资产收入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监察、审计和各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事业资产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视其情节,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流失和损坏的;
  
  (二)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请市政府批准,擅自处置资产或将资产经营使用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的;
  
  (五)资产不入帐或隐匿资产不报的;
  
  (六)增加国有资产,不履行新增资产审批手续的;
  
  (七)增加国有资产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的;
  
  (八)将国有资产抵押担保,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能还清债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九)购建办公楼未实行“代建制”,单位自行购建的。
  
  第十五条 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佳政办发〔2006〕21号《佳木斯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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