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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出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报损、报废、核销、抵押、担保等,需先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定期上报市政府审批。 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处置资产申请报告; (二)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批准文件; (三)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及产权登记证;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五)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六)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及对责任人、有关领导的处理情况; (七)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资产变价收入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收缴和监管,并缴入佳木斯市财政局国有资产收入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监察、审计和各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事业资产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视其情节,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流失和损坏的; (二)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请市政府批准,擅自处置资产或将资产经营使用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的; (五)资产不入帐或隐匿资产不报的; (六)增加国有资产,不履行新增资产审批手续的; (七)增加国有资产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的; (八)将国有资产抵押担保,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能还清债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九)购建办公楼未实行“代建制”,单位自行购建的。 第十五条 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佳政办发〔2006〕21号《佳木斯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