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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市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关于公开监察新增投资项目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公开监察新增投资项目的实施意见 (泰州市监察局、泰州市发改委、泰州市财政局、泰州市审计局) 为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战略决策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对新增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开监察新增投资项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公开监察的适用对象、项目类别 (一)适用对象 本实施意见所称新增投资,主要是指中央、省和市在扩大内需,促进增长新政中拨付的,用于加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方面建设的专项资金以及地方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和利用国债等。 (二)项目类别 新增投资项目主要包括非经营性与公益性项目:一是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廉租房等住房、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公益性项目;三是社区管理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是新农村建设相关配套设施项目等(具体内容见附表)。 二、公开监察的主要内容 1.严把资金来源关。在项目前期阶段,要把加强资金源头督查放在突出位置,重点审查各级政府承诺的各类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避免导致工期延长,形成“半拉子”工程,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不留缺口。 2.严把资金投向关。重点检查资金有无投向“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 3.严把程序控制关。对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督查建设项目执行建设程序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核实建设工程和主要设备采购等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4.严把制度保障关。新增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同时,注意发现制度执行中不规范、不完善的问题,督促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建设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法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5.严把责任落实关。督促各项目责任主体落实在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等各环节的责任,对截留、挪用、挤占、虚报冒领、奢侈浪费等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开监察的主要措施 针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涉及的政府部门多,其建设过程“点多线长”,且关键环节环环相扣、互为前置的特点,实施有效监管必须坚持“属地管理、各负其职、分级监督”的原则,通过明确工作职责、设立监察联系点制度、建立重点工程巡查制度、实施挂牌督办、签订廉政文书等方式,在全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域筑起一道拒腐防变的“保廉长城”,确保国家投资建设项目高效、廉洁运行。 1.明确工作职责。发改、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相关项目主管责任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加强对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具体为:(1)发改委负责对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监督检查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2)财政局负责对投资项目的预决算进行审核,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3)审计局依法对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情况和效益进行审查;(4)建设、交通、水利等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对投资项目中建设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理等进行全程监督管理;(5)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调阅投资项目的会计资料和相关文件资料,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流向及工程造价等的监督和审核,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投资项目专项监督检查;(6)监察局负责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监督,并查处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2.设立监察联系点制度。在涉及新增投资项目建设的市(区)及发改委、经贸委、农委、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等部门中建立监察联系点,每月按时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召开监察情况通报会,及时反馈监察信息和工作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