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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申报办法: (一)市社科联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向所在学会、协会、研究会申报; (二)高校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向高校社科联申报; (三)各县(区、管理区)的申报者向所在地的党委宣传部申报。 (四)市直属机关未参加学会的个人,经所在单位确认盖章后,直接向市社科评奖办申报。 各有关单位接到申报成果后,应按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申报成果的资格审查工作,确认合格后送市社科评奖办公室。 第十四条 申报成果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技术鉴定证书; (三)成果应用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市社科评委会评选出获奖成果后,由市社科评奖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30天。如有异议,报市社科评委会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经市社科评委会评选出的获奖成果,报贺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获奖者的获奖通知书,存入作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十八条 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金和评奖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市社科评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二十条 对获奖作品,如发现申报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销奖励并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取消其下一次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县(区、管理区)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