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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贺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贺政发[2009]11号
【颁布时间】 2009-02-26
【实施时间】 2009-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51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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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申报办法:
  
  (一)市社科联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向所在学会、协会、研究会申报;
  
  (二)高校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向高校社科联申报;
  
  (三)各县(区、管理区)的申报者向所在地的党委宣传部申报。
  
  (四)市直属机关未参加学会的个人,经所在单位确认盖章后,直接向市社科评奖办申报。
  
  各有关单位接到申报成果后,应按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申报成果的资格审查工作,确认合格后送市社科评奖办公室。
  
  第十四条 申报成果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技术鉴定证书;
  
  (三)成果应用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市社科评委会评选出获奖成果后,由市社科评奖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30天。如有异议,报市社科评委会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经市社科评委会评选出的获奖成果,报贺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获奖者的获奖通知书,存入作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十八条 贺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金和评奖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市社科评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二十条 对获奖作品,如发现申报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销奖励并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取消其下一次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县(区、管理区)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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