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09]36号
【颁布时间】 2009-02-26
【实施时间】 2009-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51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动物检疫监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接上页]

  (一)开展业务培训。培训对象为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证照管理人员、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动物检疫员、肉类批发市场、冷库、卖场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廉政执法、反腐倡廉教育,防止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动检疫证明的识别鉴定等。培训结束后认真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二)强化检查和考评。重点加强对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道口监管、市场流通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一是产地检疫要重点检查报检制度落实情况,报检点设置是否合理,报检电话、检疫收费、监督电话等办事内容是否公示,检疫证明管理是否规范等。二是屠宰检疫要重点检查派驻定点检疫实施情况,检疫人员、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办事内容是否公示,屠宰检疫是否按照操作流程操作,宰前查证验物、宰中同步检疫是否到位,检疫证明签发是否规范,督促厂方落实无害化处理措施是否到位,台帐登记等是否完整。三是道口要重点检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规范、组织纪律、工作作风、廉政执法、内部管理等内容。四是市场监管要重点检查凭证入场工作是否到位,是否按照操作流程开展查验,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台帐记录是否完善,检疫证明有无伪造等内容。
  
  (三)从严查处违法行为。采取明查和暗访的方式,对查处的任何违法乱纪行为,都要进行严肃处理。加大对违反检疫操作规定,检疫证明管理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伪造和使用假冒检疫证明的案件。
  
  (四)完善检疫监管制度。通过专项整治,查照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健全动物检疫证明管理制度、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产地检疫规范、生猪屠宰检疫规范、道口督查考核等工作制度。同时,进一步做好信访举报工作,健全来电来信来访举报办理规定,完善督办机制,对于违规执法、违反农业部“六条禁令”规定,以及“吃、拿、卡、要、报”的行为进行查处,进一步保障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有序、有力、有效实施。
  
  五、阶段和步骤
  
  (一)第一阶段(3月1日至4月10日)部署实施阶段:印发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召开专项整治动员大会,签定检疫监管责任书、做到人员到位,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同时,组织开展对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部署落实相关规定。
  
  (二)第二阶段(4月10日至5月30日)检查考评阶段:组织开展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监督检查,制定检疫监管具体考核标准,开展对区县检疫监管的考核评比。
  
  (三)第三阶段(5月30日至6月30日)整改提高阶段:通过检查、考评、听取意见等方式,对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建立完善动物检疫监管相关管理制度。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明确责任。此次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由各级农业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必须做到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
  
  (二)认真组织实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3月1日到6月30日,为期4个月。在专项整治期间,各区县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明确专项整治行动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督促检查。对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市农委将组织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等部门组成督查组,进行专项检查。各区县也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和解决。
  
  (四)建立报告制度。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3月1日至6月30日,为期4个月,分成3个阶段。在专项整治期间,各区县要及时将各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整治效果以及遇到的问题,形成报告,报我委畜牧办公室。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将总结报市农委畜牧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