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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5-19
【法规编号】 654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2/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职业税规章》第二十九条所载的M/2格式印件。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267/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的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核准的《职业税规章》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按照本批示附件一修改《职业税规章》第二十九条所载的M/2格式印件,附件一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二、按照本批示附件二设立M/2B格式印件,该印件为《职业税规章》第二十九条所载的M/2格式印件的延伸,附件二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八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前面
  
  
  
  背面
  
  
  
  填表须知及指示
  
  示示雇主应由雇用雇员或散工日起计计十五天期限内计填写本表及附同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副本送交澳门财税厅厅
  
  二示第三栏栏身份证明文件件之类别计请以下列代号表示示
  
  15 = 非本地劳工证
  
  20 = 澳门居民身份证证永久或非永久性性
  
  26 = 特别逗留证
  
  三示第四栏栏地址件计须填写雇员的详细及正确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内的地址厅
  
  四示如雇员欲接收相关的税务讯息计请填写第六栏计并选择接收语文厅
  
  五示第七栏栏雇主件计须填写有关商号相应之营业税档案编号证公钞编号性或由职业税中心所发出之雇主编号厅
  
  六示如雇员欲修改职业税的个人登记资料计请填写写登记资料更改表M/2B格式式厅
  
  七示如对填写本表或其他职业税税务事宜有疑问计可向税务谘询中心证电话示2833 6886性查询厅
  
  
  
  前面
  
  
  
  背面
  
  
  
  填表须知及指示
  
  示示如职业税登记资料有任何更改计纳税人应在有关事实发生日起计计十五天期限内计填写本申报表及附同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副本送交澳门财税厅厅
  
  二示第三栏栏身份证明文件件之类别计请以下列代号表示示
  
  15 = 非本地劳工证
  
  20 = 澳门居民身份证证永久或非永久性性
  
  26 = 特别逗留证
  
  三示第四栏栏更改事项件计选择择更改的事项并将资料填写到对应的栏内厅
  
  四示第五栏栏地址件计须填写位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之地址厅为避免因地址不详而引致之邮误计请填写详细及完整的地址厅
  
  五示如欲接收相关的税务讯息计请填写第八栏及选择接收语文厅
  
  六示如对填写本表或其他职业税税务事宜有疑问计可向税务谘询中心证电话示2833 6886性查询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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