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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4-30
【法规编号】 655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7/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续任工商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8/2003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人士续任为工商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为期一年,由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主席——经济局局长;当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其合法代任人;
  
  委员——杨宝仪;代任人——麦伟栋;
  
  委员——陈咏儿;代任人——Lídia Maria dos Santos Rodrigues Dias;
  
  委员——黄晴锦;代任人—— 何雅诗;
  
  委员(财政局代表)—— 陈美莲;代任人——云大卫。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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