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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4-28
【法规编号】 655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3/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调整十月十八日第58/93/M号法令第五条第一款a、b及c项所指的补助金每月金额。


  根据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建议;
  
  经听取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的意见;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月十八日第58/93/M号法令第六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十月十八日第58/93/M号法令第五条第一款a、b及c项所指的补助金每月金额调整如下:
  
  
  
  养老金
  
  $1,700.00(澳门币壹仟柒佰元整);
  
  残废金
  
  $1,700.00(澳门币壹仟柒佰元整);
  
  救济金
  
  $1,115.00(澳门币壹仟壹佰壹拾伍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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