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 鉴於上款所述,由公布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十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副刊的第111/2003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规范的合同第三条款、第六条款及第七条款修改如下: “第三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兴建一座五星级酒店,其建筑面积如下: 1) 五星级酒店,包括博彩区、娱乐区、商业区、餐饮业区及其他支援区 109,046平方米; 2) 停车场 27,124平方米; 3) 室外范围 3,984平方米。 2. ...... 第六条 款——租金 1. ...... 2. 在土地利用工程完成後,乙方缴付的年租为$1,946,770.00(澳门币壹佰玖拾肆万陆仟柒佰柒拾元整),按以下用途及建筑面积计算: 1) 五星级酒店: 109,046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1,635,690.00; 2) 停车场: 27,124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271,240.00; 3) 室外范围: 3,984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39,840.00。 3. ...... 第七条 款——保证金 1. ...... 2. ...... 3. 第1款所述的保证金在递交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的使用准照後,应乙方要求,由财政局退还。” 第二条 在不妨碍按照公布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十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副刊的第111/2003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所规范的批给合同第九条款订定的条件缴付溢价金$160,137,280.00(澳门币壹亿陆仟零壹 拾叁万柒仟贰佰捌拾元整)情况下,乙方尚须基於本次局部修改,当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接纳本合同的条件时,向甲方一次过缴付合同溢价金$90,015,160.00(澳门币玖仟零壹万伍仟壹佰陆拾元整)。 第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四条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六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