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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拉萨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97-03-29
【实施时间】 1997-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55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拉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办法(97修正)

[接上页]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六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应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按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出让合同。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受让方。
  
  出让合同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姓名)、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二)出让地块的地理位置、面积与用途;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开发建设期限、受让方必须投入的最低建设资金;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币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法;
  
  (六)土地出让条件、合同生效条件;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合同签订日期、地点,使用的文字效力。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土地管理部门应向有意向的受让方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让地块的座落、面积、四至范围、地面现状、地形图及水文地质资料;
  
  (二)出让地块的用途、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净空限制等各项规划要求;
  
  (三)出让地块的环境、绿化、卫生、交通、消防等要求;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及程序;
  
  (五)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
  
  (六)受让方应具备的资格;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
  
  (一)申请使用土地者应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件:
  
  (1)受让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3)其他应提交的资料证明。
  
  (二)土地管理部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是否出让的答复。
  
  (三)经过协商一致,由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受让方应给付出让金总额的10%作为定金。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程序: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编写招标材料,发布招标通告或招标通知书。
  
  (二)投标者可向发出招标通告的土地管理部门购取招标文件资料,并应交付保证金。保证金按招标出让地块基准地价的2%收取。中标者按期签订合同的,保证金按原数退还或可充抵出让金,不计利息;未中标者,按原数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三)投标者按规定投标。
  
  (四)由评标小组主持开标、评标、决标工作。开标后,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择优决定中标者,发出中标证明书。开标、评标、决标应由当地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到现场公证,并出具公证书,方为有效。
  
  (五)中标者持中标证明书,在规定日期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中标者应给付出让金总额的30%作为定金。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程序: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拍卖文件、资料,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开拍卖公告。公告内容:
  
  (1)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一)、(二)、(三)项规定的内容;
  
  (2)拍卖地点、时间;
  
  (3)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购地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或身份证明到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购取拍卖文件、资料,并应交付保证金。保证金按拍卖地块其准地价的2%收取。通过竞投,价高者获得使用土地资格,并与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保证金可充抵出让金。未获得使用土地资格者,其竞投保证金在拍卖后十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拍卖主持人,主持人按规定时间、程序主持拍卖。
  
  (四)拍卖竞价优胜者即为出让地块中标者,应当场与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应给付出让金总额的30%作为定金。
  
  第二十二条 协议、招标、拍卖的受让方在签订合同六十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予办理登记,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定金可充抵出让金。受让人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退还定金;土地管理部门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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